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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扎实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民族教育专款,用于支持我省民族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省级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根据省教育厅决策部署和民族教育发展的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或使用范围为:(一)开展民族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二)民汉双语教育工作;(三)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四)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工作;(五)民族教育“双百工程”实施;(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2、(七)教育信息化。第五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民族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三章资金申报第六条市(州)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或省属学校和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
3、考核。(三)上年度市(州)、县级财政安排实施民族教育项目规划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县级政府会议纪要等。第七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市(州)、省属学校和单位,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八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结合民族教育发展目标,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民族教育开展情况、所占比例、人均可用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或申报材料获得。投入因素(20%)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民族教育投入支出情况、地方民族教育
4、财政投入情况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管理创新因素(20%)主要根据各地深化民族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厅统计获得数据。计算公式为:某地区民族教育发展资金二(该地区基础因素有关地区基础因素X权重+该地区投入因素有关地区投入因素X权重+该地区管理创新因素有关地区管理创新因素X权重)X省级民族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第九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并逐级审核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5、。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一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审核各市(州)、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十二条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第十四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资金使用情况。若有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交县级财政部门,由县
6、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逐级将结余资金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第十五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固定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学校和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市(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结合实际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7、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学校和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预算执行监控。第二十条市(州)、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和单位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分工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等,切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民族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