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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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发生与流行,消除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2、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碎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病种。第三条地方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地方病防治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
3、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病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地方病的监测、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和宣传材料,增强地方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
4、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病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测地方病流行情况、危险因素消长趋势,提出地方病防治对策,开展防治效果的考核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碘缺乏病防治应当采取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对市场销售的加碘食盐加强监督检查。为满足碘缺乏地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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