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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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章任命和退出程序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和队伍建设,维护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并经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官方兽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2、内官方兽医日常履职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按要求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对驻场官方兽医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三定”管理,确保驻场官方兽医在岗履行屠宰检疫法定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责任人,及时登录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模块,规范填报官方兽医相关信息。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官方兽医实行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
3、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官方兽医:(一)被撤销官方兽医资格的。 (二)受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不符合官方兽医任命条件的。任命和退出程序 第七条官方兽医按照下列程序任命: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o (二)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任命官方兽医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
4、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四)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获得任命且直接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开通动物检疫出证账号,官方兽医做好日常履职工作。 第八条官方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官方兽医资格: 调离动物检疫岗位的。(三)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四)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情形的。第九条官方兽医跨县域调动的,由调出地注销其官方兽医资调入地按程序重新任命。 第十条注销不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按照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程序进行。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注销的申报及审核工作,省级农业农村
5、主管部门按规定确认后,及时注销官方兽医资格,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补充任命和注销清理官方兽医。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第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熟悉动物检疫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时,可以指派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记录检疫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官方兽医,但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三条官方兽医要掌握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规范开展产地检疫。(一)审查材
6、料。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调运政策;提交的养殖和免疫档案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承运人以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车辆定位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是否符合要求;强制免疫是否在有效保护期内,实验室检测记录是否有效;对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审查原始检疫证明、完整进出场记录、按规定提交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等材料;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等。 审查符合规定且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符合要求的,由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赴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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