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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打造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主办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省社会科学奖),组织做好评奖各项工作。第三条省社会科学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社
2、会科学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第四条省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坚持依法规范、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牵头承担省社会科学奖评选表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评奖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后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社科院、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评选范围,分别组建社会科学奖社科类、文学类、艺术类、出版类等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第二章奖励对象、范围第六条参与评奖的成
3、果必须是本省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第七条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可以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第八条本省作者同省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本省作者主编或本省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第九条参评成果须为评奖周期内取得的成果。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申报参评:(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撰写、创作、表演的文艺作品,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并通过
4、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未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的,可以申报。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二)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五)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专著
5、、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对参评成果的其他具体要求,在每届评奖细则中另行规定。第三章评奖和授予第十一条省社会科学奖评奖周期为2年。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制定评奖细则,按规定送审后执行。第十三条评奖程序分为:个人申报、受理单位初评并在本单位公示、学科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集体研究审定拟获奖名单、公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等7个环节。第十四条受理个人申报的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部门;(二)省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驻皖科研机构;(三)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学
6、会、协会。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写出评审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作出成果认定意见,提出奖励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获一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12o按规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审定,产生拟获奖名单。第十六条拟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30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第十
7、七条省社会科学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社科类210项,文学类、艺术类、出版类各30项。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在评奖数的20%以内,二等奖在评奖数的60%以内,其余为三等奖。著作类与论文类分设。第十八条省社会科学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评奖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奖金标准根据社会科学发展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参照有关规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评奖纪律第十九条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社会科学奖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第二十条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社会科学奖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加强对评审工作全过程监督。参与省社会科学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