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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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奖补各地用于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的资金。第三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省级统筹、鼓励县级投入、注重绩效”的原
2、则。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儿童。第五条学前教育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为500-800元。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六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应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资金分配因素为在园人数、集中连片特困县、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投入等四个因素。分配因素权重为在园人数50%、集
3、中连片特困县15%、少数民族县15%、地方投入2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必要时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第七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要逐级审核于年底上报到省教育厅。资金分配和资助情况要及时录入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受助幼儿信息在学前教育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第四章资料管理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将每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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