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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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作的管理,规范处置行为,合理充分利用报废报损仪器设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并列入学校仪器设备账的全部仪器、设备和器材。第二章处置原则与方式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
2、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注销,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一种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捐赠、报废、报损。(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出售,是指仪器设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获取相应收益的行为。(三)捐赠,是指仪器设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废,一般是指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并经技术鉴定或按政府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损,是指仪器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出现其他损失,必
3、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行统一归口、技术鉴定与论证、分级审批与报备、评估与竞价等原则。(一)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仪器设备。(二)仪器设备处置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或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有序进行。(三)仪器设备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四)仪器设备报废残值,应由评估方式确定。第三章处置条件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各种处置,均需具备一定条件,不得随意进行。第六条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
4、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类,按照政府规定执行。第七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无偿调拨(划转)处置。(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第八条仪器设备状态良好,校内无调剂接受需求,校外接收单位同意依据评估给予经济补偿的,可进行出售处置。第九条仪器设备状态良好,校内无调剂接受需求,学校及校内部门(或单位)等相关联系单位需要的,可进行捐赠处置。第十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报废处置。(一)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维修费用一次超过仪器设备
5、原值40%的;(二)主要零、部件损坏,长期无法补充的;(三)结构陈旧或技术明显落后、性能达不到现有使用要求、无法改造的;(四)严重影响使用安全、或严重污染环境成公害、或能耗太高(超过额定指标20%)的;(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报废要求的。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报损处置。(一)因疏忽丢失,责任人给予相应价值赔偿的;(二)被盗,公安保卫部门勘察确认的;(三)人为损坏无法修复,责任人给予相应价值赔偿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的。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报损条件,并履行了报废报损手续,校内有关单位有拆装教学、维修零配件、社会实践等需要的,可给予提供并比照捐赠
6、处置履行手续。第四章审核、审批权限与报备第十三条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须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核、审批与报备手续。第十四条一次性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在技术人员鉴定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与主管副处长审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第十五条一次性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在技术人员鉴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第十六条一次性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I
7、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在技术人员鉴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由主管校长和资产分管校长审批(双签)。第十七条一次性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技术人员鉴定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主管副处长与处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第十八条一次性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在技术人员鉴定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主管副处长与处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主管校领导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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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仪器设备 处置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