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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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
2、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
3、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寄宿生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学校。第八条省财政承担寄宿生生活费
4、补助专项资金预算与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特区)。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收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市、区、特区),并按规定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市、区、特区)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第九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统筹管理,在收到上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文件的3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学校,并督促学校在20日内完成资助对象的评审、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第四章资助对象评审和资金发放第十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第十一条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
5、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每学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严格按照认定依据、认定程序予以认定,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平。每十二条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信息,内容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二)评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乡镇(社区)或村(居)委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组,按照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和资助人数,对照已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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