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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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有效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公益普惠。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
2、,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第四条合理布局。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第五条同步推进。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六条联动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第三章科学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幼儿园布局规划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近期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配建要求,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当地政府统筹配
4、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防护措施。第四章用地保障第十条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幼儿园规模等内容予以明确,
5、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预留幼儿园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第五章建设要求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选址、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幼儿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三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
6、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第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第十五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六条小区配套幼儿园按规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保证属地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及普惠率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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