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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滨海化肥厂地块(滨海县监所中心选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二。二三年六月1项目背景原滨海化肥厂地块位于盐城市滨海县通榆镇通化路1号,占地77581m2,东侧为村庄和农田,南侧为农田,西侧为村庄和农田,北侧为通榆村六支渠。滨海化肥厂于1966年在本地块建厂,2000年因市场原因申请破产,并关停了小氮肥(碳酸氢镂)项目。滨海化肥厂停产后,有多家企业陆续进入本地块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目前该地块上所有企业均已停产并搬出。根据滨海县通榆镇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3年),该地块后续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A1)及安保用地(H42)。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分类,
2、分别为机关团体用地(0801)及监教场所用地(1505)o本地块未来规划用途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前期调查表明本地块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复/管控。目前已开展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形成了原滨海化肥厂地块(滨海县监所中心选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2概述2.1 工作目的和原则2.1.1 工作目的本项目的调查目的是在掌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地块土壤和浅层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水平,确定地块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是否可接受。为该地块生活和工作人员
3、的身体健康及地块后续开发利用提供环境安全参考。2.1.2 工作原则科学性原则:充分收集已于数据和信息,基于最新科学证据,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评估目的、数据可获得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确定评估方案,确保评估过程的系统性、完整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客观性;针对性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污染特征,选取实际暴露情景及参数,构建有针对性的健康风险暴露评估模型;谨慎性原则: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在现实最不利情景下,敏感人群或高暴露人群暴露于环境中化学因素的健康风险;透明性原则:对风险评估的整个过程应进行完整且系统的记录,其中应特别注意评估的制约因素、不确定性和假设及其处理方法、评估中不同意见和观点、直接影响风险评估结果
4、的重大决策等内容。2.2 评估范围原滨海化肥厂地块位于盐城市滨海县通榆镇通化路1号,占地77581m2,东侧为村庄(拆迁中),南侧为农田,西侧为村庄和农田,北侧为通榆村六支渠。2.3 评估依据2.3.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5)地下水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6)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2016)42号令);(7)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
5、条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8)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2023年11月13日施行);(9)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10)盐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盐政发(2017)56号);(1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17号);(1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盐环办202339号);(1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
6、壤201947号);(15)江苏省2023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土治办20231号)。2.3.2 导则、指南、标准(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4)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5)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6)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7、环发2014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号);(9)复合污染工业地块调查技术指南(DB32/T4424-2023);(IO)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1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3);(1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1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3);(1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8、3调查结果详细调查发现土壤样品氨氮超过评价标准,其他各检出指标均满足评价标准。地下水色度、浑浊度、总硬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离子、氨氮超过评价标准,其他检出污染物指标均满足评价标准。4.1 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针对调查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1) 土壤风险表征结果根据建立的暴露概念模型及确定的暴露途径和模型参数,在第二类用地方式下,计算氨氮的最大检出浓度对地块内未来人群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商,从而确定地块内的
9、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可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建议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对单一污染物以1为可接受危害商水平。可知本地块土壤中氨氮在第二类用地方式下,对未来人群的危害商未超过可接受的风险水平。(2)地下水风险表征结果根据建立的暴露概念模型及确定的暴露途径和模型参数,在不考虑饮用地下水、第二类用地方式下,针对筛选确定的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分别计算其检出最大浓度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从而确定场地内的高风险污染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建议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对单一污染物以1为可接受危害商水平。可知
10、,本地块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在不考虑饮用、第二类用地方式下,对未来人群的危害商未超过可接受的风险水平。4.2 针对氨氮的异味评估除健康危害外,氨气还具有令人不适的强烈刺激性气味。本项目现场采样过程中仅在个别点位发现土壤样品存在氨臭味,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地下水存在异味。本地块未来无地下室等地下空间,氨气入侵室内的主要途径为土壤气挥发途径。即建筑物下方土壤或地下水中氨气挥发进入室内。目前针对氨氮的异味评估常采用基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3)和最敏感嗅阈值来进行。本地块历次检出浓度均不大于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3)和最敏感嗅阈值计算出的浓度限值。因此,
11、本地块建成后室内氨气浓度不仅低于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3)的要求,而且低于最敏感嗅阈值。4.3 地下水污染运移数值模拟采用FEF1OW计算了模拟区潜水的三维稳定流流场及氨氮的污染运移。根据溶质运移模型求解结果,氨氮在潜水含水层组中最大浓度逐渐降低,总体上水平扩散不明显;下伏弱透水层氨氮浓度逐渐升高,表明潜水含水层中的氨氮发生向下的垂向扩散。本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中氨氮随着时间推移地下水中氨氮的浓度将逐渐降低。为明确地块内氨氮迁移到地块外对村民住宅内的空气质量的影响,进行了氨气异味评估。在仅考虑本地块氨氮扩散的情况下,周边地块地下水中氨氮浓度在现阶段及未来均低于基于最敏感嗅
12、阈值计算出的限值。若周边地块未来利用情景发生变化,需规划地下建筑,周边地块的氨氮暴露途径将发生变化,此时应充分考虑氨经地下水入渗途径进入室内空气环境的情景下,室内氨气浓度是否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3)及最敏感嗅阈值对室内氨气浓度的要求。原滨海化肥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发现本地块土壤中氨氮的最大浓度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色度、浑浊度、总硬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离子、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关注污染物均为氨氮,
13、在不考虑饮用地下水暴露途径的情形下,经风险评估计算:氨氮无致癌风险;氨氮非致癌风险可接受。从人体健康风险考虑,本地块不需要开启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地块内未来不建设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情况,基于建成后室内空气质量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3)和最敏感嗅阈值的要求的前提下计算了本地块土壤氨氮限值。历次调查中,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氨氮浓度均未超过限值。因此,在仅考虑地块内污染物扩散影响,且本地块未来不建设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情况下,本地块未来室内氨气浓度能满足规划用地的环境要求。本地块地下水中氨氮已扩散,通过对本地块地下水中氨氮运移的数值模拟,发现地块及周边区域地下水中氨氮浓度随时间逐渐降低,模拟期末在现有暴露情景下,地下水中氨氮浓度仍能满足本地块及周边区域用地需求。综上,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氨氮对本地块未来人群的人体健康风险低于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且后期本地块建设后,在预设条件下,室内氨气浓度能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3)及最敏感嗅阈值的要求。周边区域地下水氨氮在现有暴露途径下,对地块周边居民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且能满足GB/T18883-2023及最敏感嗅阈值的限值要求。因此本地块不需要开启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