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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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14日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
2、部门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
3、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海事、供水、供电、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情收集报告、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
4、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气象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停课安排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通过主题班会、安全专题讲座、安全知识展览、安全教育课程等多种方式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培训学习、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逃生能力。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气象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
5、防御体系,明确气象安全风险点、危险源,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有效的分级管控方法和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传播,开展气象安全隐患治理,降低气象安全风险。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市气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类企业、场所权属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气象
6、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排查等工作,受到气象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应急避险措施。在建工地、地铁、车站、港口、码头、医院、石油化工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岗前安全培训课程,配备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业主开展自救、互救。第十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风险评估。区域内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
7、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风险评估。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雷电风险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和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有关防御设施的监督检查。在沿海沿江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响的区域,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海堤、江堤、挡潮闸等防御灾害的工程体系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市政设施、树木等的防风加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在建房屋建筑等的防风加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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