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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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力度,准确评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成效,综合判定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信用等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信用等级主要判定因素包括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违法违规问题被投诉、行政处罚及表彰奖励情况等监管记录。第三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与奖惩评价按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分配不同的分值,综合确定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IOO分,扣分项分为20分、10分、5分三种情形,20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10分为较严重失信行为、5分为轻微失信行为;加分项分为5分、10分、20分、30分三种
2、情形,获得街、乡镇奖励或表彰的加5分,获得区级奖励或表彰的加10分,获得市级奖励或表彰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表彰的加30分。第四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一)因未遵守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公安、规划、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卫生、民防、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二)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便利,涉及违法犯罪,被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三)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四)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
3、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五)未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项目交接时,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七)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市级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第五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一)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二)物业承接查验时,未按规定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
4、场地进行检查验收,且未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的;或未按规定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全体业主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本项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及紧急疏散、电梯困人救援、高空坠物、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专项应急预案的;已建立各类应急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的;发生高空坠物、公共卫生安全、火灾等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四)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上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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