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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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2) 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号令)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市政府对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正,现重新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0日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修正稿)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投资绩效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在自由
2、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 2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工程竣工结算由其负责审核。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由其负责审核;代建单位为非市属国有企业的,工程竣工结算由其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超过约定期限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代建)单位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
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对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相关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工程洽商和相关的会议纪要、材料及设备定价单、经批准的开工和竣工报告、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工程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代建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代建单位将竣工结算文件直接提
4、交监理单位及时审核;代建单位为非市属国有企业的,代建单位应及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第九条监理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审核。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对各自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没有约定的按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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