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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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治超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及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工作,是指负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站
2、点)处理处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责令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运车辆承运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承运人)改正,并监督其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应当就近引导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现场实施。用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的检测站点,包括交通部门自有的场地设施和租赁第三方设置的场地设施。第四条交通部门设立检测站点,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已设立的检测站点发生位置迁移的,需报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立检测站点,首次设置需经市交通部门同意,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执法
3、机关治超执法工作需要,位于公路沿线或者重要节点,交通便利,周边公路、桥梁状况及通行条件较好。(二)场地所有人同意该场地用于设置治超执法场所,场地经营方(以下简称场地方,包括经营者及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执法机关需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资产权属及使用维护、违约责任等。(四)设有相对独立的围墙或围栏,供执法机关的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原则上,用于货物保管的仓库(雨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本区域主要超限货物类型不适合仓库保管的除外)。场地存在其他经营项目或与其他单位共用场地的,车辆停放、货物装卸及保管区应当与其他经营项目使用区域设置硬隔离。
4、(五)设有守卫室、执法工作室等,安装使用称重检测、视频监控、消防、照明和其他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设备。(六)建立车辆停放、货物装卸及保管等管理制度,在明显位置悬挂或放置车辆停放、货物卸载及保管指示引导标识,公示称重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第六条场地方提供装卸、运输、仓储等有偿服务的,需公示货物装卸、保管等收费标准,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货物装卸设备、机具,具有从事装卸、运输、仓储等经营活动的相应资质。或者与当地货物装卸企业建立联系协作,能够满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工作需要。(二)场地方不得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承运人自行雇佣装卸、运输、仓储机具及人员的,场地方要积极予以配合。
5、第七条交通部门租赁第三方场地设施设立检测站点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并满足省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交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亲属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货物卸载、运输及保管等经营活动。第八条提供货运车辆停放、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及保管服务的检测站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向承运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费、停车费等。第九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入检测站点,应当在执法人员引导下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并按车位标线或指定位置停放。(二)承运人和场地方应当共同查验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详细登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准确记录停放车辆号
6、牌号码、轴数、颜色、车货总质量或载后外廓尺寸以及装载货物名称和进场停放时间等信息。查验无误后,由承运人和场地方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停放车辆”栏签字确认。(三)承运人应当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自行卸载、分装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并自行承担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承运人拒不卸载、分装的,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卸载,卸载费用及保管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四)经复检认定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的货运车辆,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程序后,由执法机关向承运人开具放行手续。(五)承运人应当向场地方出示执法机关开具的放行手续。场地方确认无误后,在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停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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