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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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
2、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助推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二)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不高于7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40千瓦。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
3、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2 .专用充电设施。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3 .公用充电设施。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三、配建规划(-)规划编制。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全省充电设施规划,结合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际,以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为原则,以区、县(市)为基本单
4、元,以居住区、办公区、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区域,编制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并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停车场(库)、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自用充电设施按配建指标建设。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组织辖区内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二)配建指标。1 .居住小区。新建住宅按配建停车位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电源线沟槽、套管或桥架等),人防区按停车位10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非人防区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装充电设施电表箱,充电设施用电容量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需求比例预留。地
5、面访客停车位按10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2 .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用电容量并安装电表箱。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3 .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公路服务站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不低于30%o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小客车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按20%的比例建设公用充电设施。4.乡村地区。每个中心镇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0个,每个中心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未来乡村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8个。每个
6、4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5个,每个5A级景区公用充电设施不少于10个。四.建设管理(-)投资主体。鼓励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拥有所有权。(二)建设主体。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相关要求。(三)建设审批。1在本市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基本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部门。2 本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备案制,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用
7、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项目备案。3 .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充电设施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结合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纳入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独立占地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四)建设要求。1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技术要求。2 .充电设施施工应由具备电力承装(修、试)五级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3 .新建住宅地下停车库建设充电设施,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设置消防设施。既有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
8、满足消防要求;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需待场地改造符合要求后再行实施。(五)竣工验收。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由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城乡建设部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六)创新应用。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采用智能充电设施,同时推进既有充电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采用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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