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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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非营利法人。第三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符合
2、国家关于直接登记分类标准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已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佟充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第四条社会组织审批、执法等工作职能划转至其他部门的,承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并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同做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社会组织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违反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
3、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等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推送有关情况;(四)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五)建立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健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六)负责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七户去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二)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三)根据本单位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四)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
4、报告)的初审;(五)指导社会组织制定落实内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六)对社会组织举办重大会议、开展重要活动、开展研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七)对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本单位职能或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八户去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对同级无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活动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回应有关咨询或质询;(二)根据本部门职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协
5、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三)对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接本部门职能或购买服务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户去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相关各方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承担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无法律依据不得转移、下放或取消自身的法定身份和管理责任。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政策扶持、开展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进行激励和联合惩戒。第十条引导推动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独立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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