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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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
2、本规定。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单位实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实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原则。第四条实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3、。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机构分管负责人决定。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4、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
5、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二条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
6、政处罚。第十三条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应急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第三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
7、执法机构通过检查发现涉嫌违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立案决定。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事故类行政处罚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5日内立案。第十六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陈述撤销理由,送执法机构负责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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