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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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文旅发20230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金融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商务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2023年月22日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训课程预付费安全,切实维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
3、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费是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并向学员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第四条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监管”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
4、行属地管理,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其它相关部门,指导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区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双随机”等联合检查方式开展日常检查。第六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第七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
5、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ZjO第八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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