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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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 159号)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粤药监规许(2021) 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粤药监局许12021) 52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医疗器械使用申报材料评审要点(试行)(粤药监局许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2、规范性文件。二 主要原则以促进人民健康为中心,便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临床急需和临床价值为标准,科学、合理、高效地评审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的必要性、安全性,简化评审审批流程,提升国际先进药械可及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三、申报药品医疗器械范围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包括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本机构已获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申报已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上述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新增适应症的药品和增加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以及使用中出现新的、
3、严重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四 申报主体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并公布的指定医疗机构。五、评审资料(一)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本机构已获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1 .基本信息表。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1或1-3要求提交。2 .已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总结。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此前已获批准该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及下一步用药、用械计划等进行总结,并提交已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总结表(见附件1、附件2)。3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5要求提交。4 .需要更新的该药品医疗器械首次申请的资料(如有)。(二)指
4、定医疗机构申报已纳入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1 .基本信息表。按照暂行规定附件1-1或1-3要求提交。2 .资质证明资料。包括指定医疗机构资质文件(指定医疗机构的许可文件、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指定医疗机构委托的负责采购、进口和配送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资质证明、具备配送运输的资质证明文件等)。3 .医疗机构的技术规范和配套管理制度等资料。药品:包括临床使用技术规范(指南)、必要的替代治疗方案、使用计划说明、医院和科室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授权使用名单、授权可开具药品医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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