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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流程-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联名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要求的同时,提供其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资料,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对其业主身份。二、发出成立筹备组通知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
2、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三、筹备组成员构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四、筹备组成员条件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3.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4.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五、筹备组成员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六、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
4、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七、对筹备组拟定人选异议的处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筹备组成员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上述公示筹备组成员的规定重新公示。八、产生筹备组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5、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九、筹备组会议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
6、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o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十、筹备组印章管理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十一、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
7、会议事规则草案;(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Bo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十二、筹备组工作任期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即本工作指引第二(一)项、第二(二)项),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