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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16256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重庆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所、中心)、部(处)和其他直附属单位(简称各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国内教学、科研业务会议、
2、国内其他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国内教学、科研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国内其他会议是指除国内教学、科研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定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第三条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责任主体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收支和票据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各单位对本单位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督促会议举办者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计划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3、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章会议费预算及管理第四条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会议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合理限定工作人员数量。第五条国际会议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履行报备或者审批手续。第六条有预算资金安排的会议,应在预算额度和标准内据实开支会议费。没有预算资金安排的会议(科研经费除外),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填写重庆大学会议费审批单(详见附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按批准的预算额度和规定标准据实开支会议费。第七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八条会议优先安排在校内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
4、在校外召开的,国内会议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不得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地举办。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第九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租费、接送站及会议期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第十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单位:元/人天)如下:会议类别住宿费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备注国内教学、科研业务会议科研业务(由科研经费支出)500150100750在本地举办会议接待院士及相当院士人员、二级及以上职员等,住宿费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在外地召开
5、会议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教学业务34013080550国内其他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7002003001200(一)国内教学、科研业务会议的会议场租费、接送站等费用,以及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翻译设备租金等按实际发生报销。(二)不安排住宿或住宿费自理的,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有上级预算批复的,按批复预算执行,无预算批复的按本办法执行。(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
6、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劳务费,应纳入会议费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科研业务会议涉及的专家、学者咨询费、讲课费及学术报告劳务费,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第十二条会议费支付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原始单据、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明细清单、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国际会议还需提供批准文件。第四章监督问责第十四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履行相应监督问责的职责。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
7、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信息发布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校内各方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第十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重庆大学会议费审批单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