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2篇.docx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2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学习心得体会2篇.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要让严禁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但其实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样,都是没有获得处方权的主体,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它们的处罚对象还局限于“人员后续修改时应该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特殊性,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应当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一样,直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第二,应当明确责任承担规则。无救济则无权利,同理,无责任则无义务。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合同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在合同签订
2、的过程当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合同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损害的,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主要由医师负担“,那么医疗机构就实质上规避了损害责任的赔偿风险,这有违权利与责任应当对等的原则。第三,应当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工作。同时应当完整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要让严禁自动生成处方的规定落到实处,必须考虑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应当明确人工智能等主体的地位,虽然我们将其称作人工智能,但其实它和部分助理医师一
3、样,都是没有获得处方权的主体,目前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它们的处罚对象还局限于“人员后续修改时应该考虑到人工智能等主体的特殊性,对仅由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的,应当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一样,直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第二,应当明确责任承担规则。无救济则无权利,同理,无责任则无义务。目前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权责依然通过合同调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多点执业的医师来讲,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合同约定”出具处方不当造成损害的,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应主要由医师负担“,那么医疗机构就实质上规避了损害责任的赔偿风险,这有违权利与责任应当对等的原则。第三,应当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处方源真伪的审核,对处方源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完善关于处方源的法律法规。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充分利用二维码识别功能做好在线处方的审查工作。同时应当完整保留交易记录和交易证据,确保监管能够追根溯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互联网 诊疗 监管 细则 试行 学习心得 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