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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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3年9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施行。省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顶岗实习生等五类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23年我们出台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至今已实施了2年,总体来看运行平稳,目前,该项政策已经到期。为进一步保障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化解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我们草拟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2、(征求意见稿)二起草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我们认真分析了试点期间各地超龄等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现状和需求,结合我省省情并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起草了办法(初稿)。按照程序,我们在征求厅属相关单位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及特点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年试点工作情况和我省具体省情,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一)关于超龄从业人员范围问题。随着我省人口结构年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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