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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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
2、工作。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监管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有关人员等。第六条财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三)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四)吊销行政许可证件;(五)禁止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六)暂
3、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九)较大数额罚款;(十)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十一)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万元以上罚款;但涉及金融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万元以上的处罚;但涉及金融领域的“没收
4、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0万元以上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万元以上的处罚。第七条财政机关拟作出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过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财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也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财政机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第九条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
5、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及时将送达回证发回财政机关。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于举行听证日前向财政机关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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