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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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22) 24号)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
2、www. sse. com. 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产品部,邮政编码:200127o特此通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转债定义】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第三条 【适用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
4、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市场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业务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可转债交易或相关业务。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市场交易或相关业务。第五条 【交易或转让机制】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第六条 【计价单位】 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 001元。本所可以根据市
5、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第二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 【交易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八条 【钱券足额】 会员应当保证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经纪客户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应当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6、第九条【多边净额结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第十条 【除息】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发生付息的,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转债作除息处理。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转债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的基准。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第二节匹配成交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
7、易日的9: 15至9: 25为集合匹配时间,9: 30至11: 30、13: 00至15: 00为连续匹配时间。第十三条 【申报数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第十四条 【开盘价、收盘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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