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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3年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
2、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一、总说明1(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1(二)统计范围。1(H)调查内容。1(四)调查方法。2(五)灾害损失的统计报送。2(六)组织方式和数据采集。3(七)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4(A)质量控制4(九)使用名录库情况4二、报表目录5三、调查表式7(一)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7(二)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9(H)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11(四)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14(五)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17(六)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19(七)工业损失统计表22(A)服务业损失统计表24(九)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26(+)基础设施(通
3、信)损失统计表30(十一)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32(十二)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34(+)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36(十四)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39(十五)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设施)损失统计表40(十六)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41(十七)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43(十八)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45(十九)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47(二十)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系统)损失统计表49(二十一)公共服务(新闻出版系统)损失统计表50(二十二)公共服务(体育)损失统计表52(二十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54(二十
4、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57(二十五)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58(二十六)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59(二十七)基础指标统计表60四、附录65(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65(二)三次产业的范围及对应表67()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68(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68一、总说明(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
5、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二)统计范围。1 .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低温冷冻与雪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啸灾害等。2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范围包括灾区人员受灾、农村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损失、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系统损失和资源与环境损失。3 .本制度中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包括中央(省、市)直属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损失,均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填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军区所属单位等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4 .本制度中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6、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价格核算,其中,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H)调查内容。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经济损失,其中,人员、文化遗产、资源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计经济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的损失,可增加补充资料并作出详细说明。1 .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Zo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城镇居民住
7、宅用房经济损失、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工业经济损失、服务业经济损失、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公共服务系统经济损失等。2 .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A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人员受灾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等。3 .房屋受损情况统计表(B01B02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房屋受损情况,共2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住宅用房、城镇居民住宅用房。主要统计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住宅用房按结构不同划分为钢混、砖混、砖木和其他等四种类型。各行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损失计入农村
8、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O1表)与城镇居民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B02表),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中统计。4 .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CO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损失,主要统计受灾家庭户数、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其他财产损失。不含住房、土地及金融资产等损失。5 .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D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农林牧渔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非住宅用房等损失;不含土地及农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等损失。6 .工业损失统计表(E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工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
9、分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两类,主要统计受损企业数量,厂房与仓库、设备设施受损数量和经济损失,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经济损失等;含非住宅用房损失,不含土地及工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7 .服务业损失统计表(FO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服务业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损失;含非住宅用房损失,不含土地及服务业系统职工住宅用房。8 .基础设施类损失统计表(G01G07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共7张报表。包括交通运输、通信、能源、水利、市政、农村地区生活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损失;含非住宅用房损失,不
10、含土地及基础设施部门职工住宅用房。9 .公共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H(H-H1o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公共服务系统损失情况,共10张报表。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文化遗产等损失;含非住宅用房损失,不含土地及公共服务系统职工住宅用房。各行业(系统)的行政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联合会等损失不在各行业(系统)损失表内统计,均计入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Ho9表)。10 .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101表)。反映因灾害造成的资源与环境损失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耕地、林地、草地、非煤矿山资源受损情况,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与野生
11、动物受损情况,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地方级森林公园与湿地公园受损情况,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损害情况;只统计毁损数量或面积,不统计经济损失。各行业(系统)的土地损失均在此表中统计。11 .基础指标统计表(J01表)。反映受灾县(市、区)的基本情况,共1张报表。主要统计人口、房屋、农业、工业、服务业、教育和科技、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等的基本情况。(四)调查方法。根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填报时限要求和各项损失统计内容的具体特征,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的统计填报。(五)灾害损失的统计报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一级救
12、灾应急响应或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启动本制度。统计报送分为初报、核报2个阶段。1 .初报。(1)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启动后,受灾地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启动后3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市)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调
13、查统计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2)初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损失调查统计工作。2 .核报。(1)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即进入核报阶段。(2)灾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在20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10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核定资料后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级损失核定资料后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省直辖县级
14、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核定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3)核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核定工作。(六)组织方式和数据采集。1 .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制度中各报表的填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审核相关报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以省级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名义报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灾害损失情况。2 .本制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统计单位。根据需要,人员受灾、房屋受损、农业损失等情况可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政府为基本上报单位,地(市)级、
15、省级政府为审核与上报单位。3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有关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进行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核定统计数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伪造和篡改。4 .地方各级政府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提高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七)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应急管理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视情向有关部门发布和共享核定后的灾害损失情况。(八)质量控制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九)使用名录库情况本调查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二、报表目录本套报表共11大类28张,包括27张损失统计报表和1张基础指标报表。表号表名告别报期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一页码ZOI表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即时报(初报、核报)反映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县级政府为基本上报单位,地级、省级政府为审核与上报单位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启动后,7日内完成初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