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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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政府、区直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顾问形式】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单位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而聘请的,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各单位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一)依据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
2、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二)依据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各单位单项或者多项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第四条【管理体制】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O各单位负责落实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专门机构,承担聘请、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第五条【工作原则】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工作范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包括:(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
3、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术规范等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及合同、协议;(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意见;(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维稳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参与协商或者谈判;(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法律培训;(七)协助聘用单位行政执法,对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裁量、执法文书等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或者法律论证会议,并发表
4、法律意见;通过讲座、案例讲解等方式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培训;(八)承办聘用单位交办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涉法事务等。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依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确定。第七条【工作要求1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事项的背景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以及相关事实,独立自主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工作要求2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口头咨询意见的,聘用单位应当在事后及时形成工作记录留档保存。政府法律顾问对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5、。第九条【采纳要求】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听取、采纳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报送要求】各单位提交区政府审议事项,属于需区司法局出具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或者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资格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
6、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律师、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本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选聘要求】各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选聘。第十三条【购买服务】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务人员、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利益冲突防范、保密条款、考核评价、违约
7、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第十五条【权利享有】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三)按照规定或服务合同约定获取合理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义务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各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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