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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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7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省下达的省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与市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和省财政另有
2、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各区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提出市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指导和监督开展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
3、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市级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六条各区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区级分担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严格落实以区为单位的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鼓励各区从实际出发,在中央、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整合涉农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各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4、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道路;(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3)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苏政办发202321号)执行。自然损毁工程修复支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各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的1%从省级及
5、以下资金中据实列支;田间道路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40%。第八条区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6%的上限内,据实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上述必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时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会议费等。第九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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