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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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拟调整公布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特作如下解读:一、工作背景2023年5月20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明确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人
2、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2023年11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93号)。2023年1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15号)。2023年9月2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明确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土地征收
3、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分析工作,考虑到泰政发(2023)115号中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较泰政发202393号已有一定幅度调整,结合市场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拟对现行补偿标准进行适度调整。二、现行补偿标准实施情况现行补偿标准施行以来,各市(区)政府按照补偿标准要求足额归集、支付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款,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较高,社会稳定性较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补偿标准调整主要内容说明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及周边地区补偿情况,经专题咨询并征求各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泰政发2023)115号文件中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地上附着物中的一般树木、果树等补偿标准,本次不作调整;对银杏等补偿标准按泰政发2023115号执行;对竹林等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同时,将青苗补偿中粮油作物细分为水稻、旱谷,并适度调整补偿标准;细化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青苗补偿种类,并适度调整补偿标准。四、公布补偿标准意义调整公布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专题教育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对充分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五、补偿标准施行时间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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