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洗染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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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洗染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洗染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服装水洗、干洗技术要求、洗染业服务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洗染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补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第三条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洗染项目选址及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不得在
2、饮用水源区开设洗染业;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顾客须知、投诉电话。第五条经营者在承接洗染衣物时,应做认真的查验和登记。衣物有瑕疵或缺陷的,应经双方确认后在服务单据上注明;衣物上有易损、易腐蚀的饰物或配件的,应提醒消费者取下或征得同意后为其处理;消费者的衣物如不适宜用其标明的方法洗染或某些衣物经洗染后会产生不良后果的,经营者应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服务单据应列明各项有关约定内容,并经消费者确认签字。消费者在领取洗染衣物时,应对洗染衣物的质量做认真的检查验收,发现
3、问题应当场向经营者提出并协商解决。第六条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方法进行洗染,更改洗染方法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洗染过程中使用的洗染原料必须是符合人体健康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第七条高档、名牌等贵重衣物或价值在6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精洗约定,保价精洗费为双方约定的保价额的3%-5%,提供服务违反保价洗染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者不愿意保价精洗的,经营者不得以保价精洗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第八条洗染后的衣物应无损伤、无串色、无搭色、无褪色、无变形、无明显洗染溶剂味或其他不正常气味,为防止衣物交叉污染,洗涤前应当对其进行消毒,洗涤后其卫生学检测指标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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