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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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系指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范围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
2、间订立的合同协议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向消费者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进货渠道合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要求;(二)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三)产品出售时,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并主动向消费者介绍正确的使用、操作和维护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有效购货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并应会同消费者当场查验产品外观及编号。(四)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
3、包”责任;(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和投诉。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如实认定、记录送修车辆或零部件故障(损坏)情况并实施相应修理,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相符合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不得更换无需更换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故障(损坏)及修理后质量状况记录;(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六)对送修车辆,修理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正常使用60日内不出现相同故障。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合格产品;(二)明确“三包”方式。生
4、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3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投诉,并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九条电动自行车产品“三包”期限,视整车和各主要部件而不同,具体规定见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退货时,销售者应按购
5、车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第十一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口口口O第十二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能与整车自然分离的零部件故障除外),且相同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产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该故障为能够与整车自然分离的零部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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