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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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残联: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切实解决工伤康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2、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切实推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努力使工伤职工得到有效康复,使工伤职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20232027年,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管理服务更加精准,社会康复加快拓展,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重返岗位和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二、健全工伤康复制度和标准(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
3、业扶持为延伸,进一步夯实工伤康复制度基础,完善工伤康复相关标准,及时修订相应的目录和规范。各地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研究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适应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完善相应政策和标准,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二)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明确门诊和社区康复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标准,做好与住院康复的管理服务衔接,以功能改善为导向,加强康复效果评
4、估和结果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居家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明确相应管理机制、服务内容以及支付方式和标准。(三)加快推进职业康复。完善职业康复政策法规,强化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加强人才队伍、职业康复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工伤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康复制度。国家适时开展职业康复协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康复政策以及管理服务衔接、共享的试点工作,在评估试点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四)积极拓展社会康复。充分依托本地区社会服务体系,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方式,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
5、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购买社会康复服务机制,统筹各级各类社会资源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三、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五)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明确工作程序,简化工作环节和证明事项;推动工伤康复与医疗救治有序衔接,各环节管理服务相互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不具备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能力的相关机构可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
6、探索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六)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探索制订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2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四、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七)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覆盖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
7、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本地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伤康复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合的,可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作为费用保障标准的依据;工伤康复项目属于非医疗事项的,或属于医疗事项但相关部门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费用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和优化工作。(八)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地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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