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账务处理及税收优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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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的账务处理民办幼儿园全税种纳税分析1全税种纳税分析1、增值税:生活服务教育生活非学历教育服务(学前教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
2、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3、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补充知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免征的教育费、保育费,保育费是指: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
4、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划重点】幼儿园收取的:校服费、兴趣班(如允许)、托管费、特色教学费、住宿费、校车接送费、床上用品费等不伙食费应开具收据,不应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幼儿园虽不属于企业,但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
5、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经认定取得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取得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收取的学费收入(保教费),无论是民办幼儿园,还是公立幼儿园,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畴。但对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
6、用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七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4、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5、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要求,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要求,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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