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志愿者服务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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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团结互助、献身公益、志愿者精神,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及和谐社区建设,协助小区管理,志愿者服务队由小区热心业主自发组建、自愿参加。第二条志愿者服务队在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及授牌,并经所在社区区委会组织备案后正式成立,接受社区组织、业委会、监委会、业主监督,开展各项公益活动。第三条志愿者指由本志愿者服务队登记,并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的热心居民。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队长负责制。第五条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组长若干名。队长由志愿者服务队推选,经小区业委会、监委会表决确定,任期2年。副队长由队长提名,业委会备案
2、。第六条志愿者服务队应为每一位志愿者建立档案,应为每一次服务活动或每一位服务对象建立和登记活动日志。第三章招募与注册第七条志愿者服务队有义务和职责在小区招募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报名申请。第八条申请加入服务队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志愿者服务队章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2)年满18岁以上,65周岁以下,长期居住在北海公寓小区的居民,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易受情绪影响的疾病。具有一定的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善于团结他人,本人自愿参加活动,不影响本人的本职工作。3)志愿从事小区公益与小区服务事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第九条申请人将填写
3、好的申请书交服务队队长签写意见后,经业委会秘书审查业主资格、业委会、监委会表决通过后,颁发志愿者证书。第十条志愿者退出时,须向服务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收回志愿者证书。第四章服务范围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范围:宣传法制、治安消防日常巡逻、物业服务监督、环境卫生检查、项目质量协助监督、邻里团结、扶危帮困、文体活动等公益事业。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的特别对象是小区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业主成员,积极开展助扫、助洗、助买等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队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及义务第十三条志愿者和志愿者队伍享有以下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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