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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关于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预(现)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标准化厂房销售管理,促进我市工业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合理布局”原则,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的,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专业产业园区。专业产业园区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向相应的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二、基本要求(一)项目规模原则上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
2、上。厂房及附属区域内绿化带、道路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及附属区域总面积的15%,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分摊土地面积。(二)为专业产业园区提供运营服务的行政办公、商务中心、生活配套用房等附属用房不得进行销售,需由项目单位自持,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自持房产不能上市进行转让交易,不得办理抵押等易发生转移登记的行为。(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相
3、关物业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四)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销售、转让、出租给符合专业产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企业,企业购买的标准厂房不得改变用途。三销售管理(一)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化厂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工业标准厂房和为厂房生产经营配建的办公用房,可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或工业标准厂房现售备案证。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工业标准厂房的办理条件、程序及管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
4、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销售变更等事项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工业标准厂房销售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分栋、分层、分套出售,最小销售单元应有固定界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有明确唯一编号,最小销售单元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取得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得再变更销售,如确需再次变更销售的,需完成规划设计等变更事项审批后,可申请办理预售变更;取得工业标准厂房现售备案证后,不得再进行销售变更。(三)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购房对象是否满足业态布局、产业定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我市重
5、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购买资质进行认定,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准入购买意见后方可销售。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工业标准厂房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工业标准厂房买卖合同参照使用我市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现售)。工业标准厂房现售及预售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及备案制度,参照我市普通商品房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及备案时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出销售申请并上传准入购买意见,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密钥,共同审核无误后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四、产权登记管理对于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工业标准厂房销售项目先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依据住建部门审核后的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数据光盘及预(现)售方案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的申报材料如下: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 .商品房买卖合同4 .购房票据5 .不动产权属证书6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五、其他(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二)本意见印发之前已建设的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化厂房项目预(现)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