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有意向通过积分落户本市人员(以下称意向者)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
2、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汇总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管理。第二章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
3、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第八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第九条意向者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学历(学位)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
4、情况。(四)服兵役情况。(五)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情况。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六)租赁住房情况。(七)婚姻状况。(八)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情况。(九)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十)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十一)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十二)科技成果的种类和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十三)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的情况。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
5、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及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三章落户准则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
6、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第十四条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及
7、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二)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市 积分 落户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