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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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和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开展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仲裁委员会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推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文书
2、送达质效。第五条电子送达适用对象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第六条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以先行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第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等在线服务系统、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及信息公众号等途径,以专用账号、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服务
3、系统确认、线下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第十条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第十一条网上服务平台完成送达即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打印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传真发送确认单,存卷备
4、查。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照或截图,存卷备查。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第十五条受送达人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三日内申请再次送达;仲裁委员会再次送达的,以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第十六条采用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文书;但受送达人提出需要裁决书、调解书等纸质结案类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第十七
5、条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第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委员会以刊登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除可以在纸质媒体公告外,也可以网上公告送达。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网上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的,应当载明答辩及举证期限、出庭的时间及地点、逾期不答辩举证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网上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申请撤销权利、起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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