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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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684号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司债券创新品种规则体系,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和产品优势,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一一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2、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绿色产业领域
3、的业务发展,其中确定用于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的募集资金金额应当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o绿色产业领域以及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的绿色项目的识别和界定参考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第五条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含),或绿色产业领域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司,可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申报发行绿色公司债券,但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明确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峡露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相关情况。主承
4、销商应对该类公司是否符合前述标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持续督促该类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祓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所属具体的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及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并由主承销商出具核查意见。第七条对于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相关要求的绿色项目,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本所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属于绿色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于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之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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