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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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上证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
2、条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审核安排并向市场公开。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第二章优化审核认定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
3、附件1);(三)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3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亿元;(四)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六)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发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公司股票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或在全球市场、在国家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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