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上海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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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动上海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健全乡村民宿工作机制。建立“以块为主、条块联动、并联审批、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各涉农区要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在一网通办平台上设立乡村民宿经营一站式服务功能;对于存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重大隐患的乡村民宿,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处理。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对涉农区乡村民宿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任务落地。(责任
2、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大数据中心、各涉农区)二、坚持规划引领有序发展。各涉农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民宿规戈厢相关配套政策,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紧密衔接,推动乡村民宿集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特色化发展,重点培育和打造乡村民宿集聚点。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引入高质量乡村民宿经营主体,避免零星散落、无序发展。(责任部门:各涉农区)三、完善住宿治安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乡村民宿住宿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乡村民宿住
3、宿旅客实名登记全覆盖。各涉农区要指导乡村民宿经营主体通过相关渠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送住宿人员信息。(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涉农区)四、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指导、监督各涉农区对乡村民宿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确保所用房屋安全。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搦口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民宿的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乡村民宿的内装修管理,内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对于自建房转为乡村民宿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责任部门:市住房
4、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五、提升全程服务监管水平。加强业务指导,制定上海乡村民宿经营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1),明确乡村民宿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一业一证”具体事项名称和申办流程、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进一步规范乡村民宿发展。制定上海乡村民宿监管执法清单(见附件2),公开监管执法事项,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管,提高执法质效。(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六、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检查。各涉农区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范围内乡村民宿治
5、安安全、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生态环境、排污纳管等方面执法检查。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责任部门:各涉农区)七、建立资源供给流转平台。鼓励各涉农区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等方式盘活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民宿配套设施建设。搭建农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租赁和乡村民宿经营权流转的信息登记、公开发布平台,推动乡村民宿经营权合法合规流转。(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八、促进多种业态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民宿+模式,将乡村民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本市乡木摭兴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等项目评价指标体
6、系;推动乡村民宿与周边农业、文旅、教育、康养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特色化,避免同质化。(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局)九、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鼓励各涉农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区域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通过制定业主经营公约,优化整合乡村民宿行业资源,加强品牌合作,倡导诚信经营、品质服务,维护乡村民宿整体形象和市场口碑等,引导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支持乡村民宿行业自治组织参与乡村民宿政策、规划等制定。(责任部门:各涉农区)十、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持续开展星级乡村民宿等级评定,推动乡村民宿规模化、精品化发展。将乡村民宿作为重要点位,纳入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美丽乡村休闲旅游行精品线路、休
7、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景点(园区)等宣传推介活动。定期编制海派精品乡村民宿宣传顺、地图、手册等,加大全媒体联动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乡村民宿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前述措施自2023年1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上海乡村民宿经营管理操作指引2.上海乡村民宿监管执法清单附件1上海乡村民宿经营管理操作指引一、总则(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乡村民宿经营管理,推动本市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指引。(二)适用范围。本指引中的乡村民宿,原则上是指利用农村地区的居民住宅或其
8、他合法建筑等,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其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本市乡村民宿设立的经营用房,可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等。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乡村民宿。(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要将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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