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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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深圳市司法局组织各区各部门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现拟集中修改13项市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文,具体说明如下:一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
2、相应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关于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次修正)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
3、”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的修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9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建议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
4、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内容。四关于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将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与上位法衔接,建议将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五、关于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2009
5、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关于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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