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将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2、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次修正)将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四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3月19日深圳
3、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将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五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200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 修改 深圳市 放权 交易 管理办法 13 规章 决定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