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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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高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的,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主要包括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九条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执行管辖法院,不适用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的规定。刑事裁判中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部分以及民事制裁决定书等由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向所在法院的执行机构移送执行,不适用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的规定。债权人依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者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
3、定的内容仅为行为给付义务的,是否适用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的规定?答: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主要是为了方便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内容上需要以对财产予以执行为必要,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主要为给付内容为金钱给付义务或者交付特定物义务的生效裁判。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仅规定完成特定行为义务的,一方面由第一审法院执行更为便利,另一方面一般也不涉及到对财产的执行,不适用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的规定。三、如何判断债权人所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所在地?答: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可以依据下列原则判断债权人所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一)房屋、土地使用
4、权等不动产,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二)一般动产,以实际存放地为财产所在地;(三)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存放地、停泊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实际存放地、停泊地为财产所在地;(四)金融机构存款及其利息,以开户行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五)股权、红利等投资权益,以投资权益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托管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所在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托管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不应因股票在
5、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结算而认为财产所在地在上海法院辖区;(七)非流通股,以非流通股所涉及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八)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四、如何确定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时的对应级别?答: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的,应当根据第一审法院的级别确定对应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对应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不应因其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的额高于或者低于第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的额而认为级别不相对应。债权人依照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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