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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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企业代表等行业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主要是:(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的具体事务;(二)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根据需要对特邀行
2、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四)收集、记录、整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七)其他有关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第四条(配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聘任第五条(受聘条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熟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三)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监督职责的意愿,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聘任程序)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定向发函,明确选聘名额、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提出拟聘人选;(三)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四)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聘期)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原则上续聘人员不得超过聘任总人数的30%且续聘不得超过两届。聘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履职第九条(工作职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二)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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