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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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8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2010年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2、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本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长江采砂规划确
3、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长江河道江西段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禁采期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外延长禁采期限、增加禁采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实施长江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二)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1250千瓦以下,并可以平缓移动;(三)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
4、备和采砂技术人员;(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料:(一)长江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因吹填造地申请采砂的,除提供长江采砂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条长江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五)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六)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第十一条长江采砂申请由所在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5、管部门受理。受理长江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签署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三)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第十二条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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