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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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
2、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
3、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七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第八条设立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
4、生产设施;(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在上述区域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
5、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第十二条畜禽养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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