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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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材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
3、情况。第五条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第六条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实行名录管理。重点保护的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下列地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一)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二)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分布集中的区域;(三)已无天然植被,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四)重要的野生药用植物、野生经济植物集中分布地,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品种野生种源的原产地,以及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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