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docx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2005年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
2、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四条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的管理工作。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包括补充、订正和解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的区域。各气象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江西省 突发 气象 灾害 预警 信号 发布 传播 管理办法 2019 29 人民政府 241 第二次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060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