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2021年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修订).docx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2021年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根据2021年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6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X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条
2、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
3、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人民
4、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和志愿服务,开展灾害防范、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活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灾害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
5、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建设防灾减灾基础工程,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区域性干旱地区,应当采取兴建调水工程、开发水利设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
6、、应急决策、应急调度能力建设,利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分析评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所需装备的品种、数量和技术参数,配备必要的工作防护、应急通讯、应急交通、音像录制等救灾装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实时监测预警自然灾害,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委员会,并通报预警地区的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分析、评估预警预报信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
7、报启动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预警响应,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风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必要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组织对本地易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风险排查、登记和评估,探索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对发现的灾害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治理,组织危险区域的居民避险转移安置。第十三条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
8、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储备库建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自然灾害风险,按照便利、经济的原则协商购物超市或仓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专业队伍建设,适时组织救助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灾害信息员、志愿者等自然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 湖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060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