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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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2010年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
2、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贝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
3、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第六条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本案调查人员;(二)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六)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
4、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第十二条当事人是指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三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5、,明确代理人权限;(三)申请回避;(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六)核对听证笔录。第十四条调查人员是指对本案进行调查并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建议的案件承办人员。第四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五)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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