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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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四)指导、协调和监督
3、检查全省水文工作;(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及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经批准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依据
4、。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建设、水文科技发展、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第七条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水文站网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第九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
5、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十二条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水
6、电站、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和重要湖泊,应当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审定管理制度。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监测的水文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并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第十五条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水文信息提供便利。水文资料、水文情报预报信息、水资源调查评价与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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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 湖北省 水文 管理办法 根据 2014 12 31 人民政府 378 修订